首先,感谢你们为我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的贡献, 感谢你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我们温㊣馨提醒:
一、依法订立工程合㊣✅同,确保工程款的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并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按照✅过程结算支付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月在发薪日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建立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三、配合执法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积极㊣配合,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拒绝✅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衷心希望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爱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首先中电是什么,感谢你们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的贡献,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我们温馨提醒:
一、依法订立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用。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约定人工费用,应当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
二、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四、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发现资金未按规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五、接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即使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也不得因此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七、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八、配合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项目停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九、拒绝违法转包分包。转包或者分包须选取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同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